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88號
KSDV,108,司促,9488,2019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何孟峻(原名:許孟峻)



債 務 人 何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孟峻即許孟峻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何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19,8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何孟峻即許孟峻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8,3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
    何翠琴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