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420號
KSDV,108,司促,942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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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相宏 

債 務 人 陳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黃相宏陳美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
   萬零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相宏陳美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伍
   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相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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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