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99號
KSDV,108,司促,9399,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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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
 
債 權 人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債 務 人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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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