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70號
KSDV,108,司促,9370,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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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沈桀安(原名:沈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桀安即沈文凱於民國104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
  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5月16日止累計252,307元正未給付,其中227,
  199元為本金;23,497元為利息;1,61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桀安(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227199│名:沈文凱│5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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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