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張清富律師即金國樑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金國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
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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