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信
債 務 人 游洋雪(原名:游洋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張秀鑾發支付命令,惟張秀鑾已於民
國106年1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張秀鑾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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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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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170,376 │108年4月26日 │2.37% │暨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
│ │元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
│ │ │ │ │為限。 │
├──┼─────┼───────┼────┼──────────┤
│002 │527,231元 │108年2月26日 │2.37% │暨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
│ │ │ │ │為限。 │
├──┼─────┼───────┼────┼──────────┤
│003 │609,075元 │108年2月26日 │6.08% │暨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
│ │ │ │ │為限。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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