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35號
KSDV,108,司促,9135,201905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1)於民國94年1月28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月31日至民國98年1月31日,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
  按各款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2)民國94年1
  月28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
  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4年1
  月31日至民國99年1月31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
  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
  ),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各款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均至民國94年11月29日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913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崇志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22974元│     │月30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郭崇志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74897元│     │月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崇志  │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2974元│     │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郭崇志  │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4897元│     │月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