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06號
KSDV,108,司促,910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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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周雀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施承佐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案外人施文祥、債務
  人周雀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
  50,45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
  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案外人施承佐自民國107年10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8,494元,及自
  民國107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7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案外人施文祥、債務人周雀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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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