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12號
KSDV,108,司促,9012,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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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王乃翊(原名:王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
  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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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