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3號
KSDV,108,司促,8983,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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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樊其華胡靜雯陳孟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樊其華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狀記載與借
  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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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