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債 務 人 吳瓊紅
債 務 人 胡靜雯
債 務 人 陳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