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82號
KSDV,108,司促,8982,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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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

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債 務 人 吳瓊紅 


債 務 人 胡靜雯 

債 務 人 陳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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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