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佳蓉(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佳蓉(原名:劉淑惠)於民國93年08月09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
1,780,326元正未給付,其中526,873元為本金;
1,247,939元為利息;5,51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佳蓉(原名:劉淑惠)於民國93年07月23日向
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
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1,042,342元正未給付,(其中
276,449元為本金,764,893元為利息,1,0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佳蓉(原名:劉淑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
24日止累計1,994,784元正未給付,其中555,609元為消
費款;1,435,57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佳蓉(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26873元│:劉淑惠) │4月25日起 │ │算 │
├──┼────┼──────┼──────┼──────┼───────┤
│ 003│新臺幣 │劉佳蓉(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5609元│:劉淑惠) │4月25日起 │ │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劉佳蓉(原名:│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利率20%計算 │
│ │276449元│劉淑惠) │4月25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