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亞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亞欣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41,5
26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3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09日止累計100,020元正未給付,其中99,831元為本
金;1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亞欣於民國104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80,5
01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09日止累計182,323元正未給付,其中180,020元為本
金;1,70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郭亞欣於民國106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09日止累計588,276元正未給付,其中586,819元為
本金;1,4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郭亞欣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3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09日止累計62,597元正未給付,其中61,961元為本金
;446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郭亞欣於民國104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09日止累計31,953元正未給付,其中30,971元為本
金;58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
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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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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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亞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32% │
│ │99831 │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亞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06% │
│ │180020│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郭亞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586819│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郭亞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32% │
│ │61961 │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郭亞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30971 │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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