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川若(原名:葉貞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貞伶於民國92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9,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
月13日起至民國108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37,852元正未
給付,其中37,178元為本金;58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貞伶於民國91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
月10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23,182元
正未給付,其中21,901元為本金;1,188元為利息;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貞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19,324元正未給
付,其中17,523元為消費款;1,501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貞伶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178 │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貞伶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901 │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葉貞伶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523 │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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