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09號
KSDV,108,司促,8709,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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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
 
債 權 人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皖金 
債 務 人 正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香嫄 
債 務 人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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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峘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