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86號
KSDV,108,司促,8686,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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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勛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勛翔於104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0,57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0,20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372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0,205元整自108年0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
  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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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