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78號
KSDV,108,司促,867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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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蘇欽浚 


債 務 人 楊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前開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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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