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15號
KSDV,108,司促,861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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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崧郡(原名:黃大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黃崧郡黃大海
  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
  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
  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
  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
  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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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