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99號
KSDV,108,司促,8499,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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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9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敏輝 
債 務 人 陳朝福 

債 務 人 陳奕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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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