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月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
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94年2 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4,821 元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6,475 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8,330 元、已到期
之利息499 元及違約金39,517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及114,805 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 元。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繳息總查表、信用卡申請書、存摺封面、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同意書、信用卡資產移轉第
二次客戶通知函、信用卡相關利率/費用一覽表、戶籍謄本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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