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蕙馨、白欽智
債 務 人 蔡洪愛惠即兆興企業社
債 務 人 王盈欽
債 務 人 蔡文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