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37號
KSDV,108,司促,7837,201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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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陳蕭梅麗

債 務 人 蕭月美 

債 務 人 蕭正義 

債 務 人 蕭君萍 

債 務 人 蕭羽翊 

債 務 人 蕭亦翎 

債 務 人 肖燕娟 


 
一、債務人蕭正義蕭君萍蕭羽翊蕭亦翎肖燕娟應於繼承
  案外人蕭振亞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蕭梅麗蕭月美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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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