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
債 權 人 廷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穎
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係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 二項規定提起訴訟,並非一定之金額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