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90號
KSDV,108,司促,7790,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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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90號
 
債 權 人 吳宏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當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兩造於民 國107年9月6日在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嗣經 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該會107年民調字第580號調 解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聲請對債 務人施振源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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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