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侯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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