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雅婷
債 務 人 賴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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