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戴仕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台幣玖萬捌仟陸
佰貳拾伍元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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