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27號
KSDV,108,司促,7627,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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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戴仕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台幣玖萬捌仟陸
  佰貳拾伍元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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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