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盧禹昕(原名:盧素秋、盧虹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禹昕(原名:盧素秋、盧虹諠)於92年06月17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
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61,059元整,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
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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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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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禹昕(原│自民國94年09│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199362│名:盧素秋│月02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盧虹諠)├──────┼──────┼───────┤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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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盧禹昕(原│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5010 │名:盧素秋│04月22日起 │ │ │
│ │元 │、盧虹諠)│ │ │ │
├──┼───┼─────┼──────┼──────┼───────┤
│ 003│新臺幣│盧禹昕(原│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84465│名:盧素秋│04月18日起 │ │ │
│ │元 │、盧虹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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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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