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22號
KSDV,108,司促,7422,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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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孟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柒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孟雯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4月18日止累計
    403,872元正未給付,其中400,275元為本金;3,504元
    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孟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4日止累計828元正
    未給付,其中700元為消費款;128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08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孟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2%│
│  │400275│     │4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孟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0元 │     │4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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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