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07號
KSDV,108,司促,7207,201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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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
 
債 權 人 鄭淑敏 

債 務 人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勳瑜(原名:李柏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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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