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承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係未成年人,而債權人未增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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