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6號
KSDV,108,司,1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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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正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怡定興公司)業 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 766437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聲請人為怡定興公司廢止登 記前之董事長,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 怡定興公司之清送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至26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 ,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 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 司法第79條及第81條亦分別規定甚明,且上開關於無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準此 ,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而進行清算程序時,應由全體股東擔 任清算人為之,如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則以股東決議之 人選為清算人,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公司章程未訂定或 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
三、經查,怡定興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107 年10月18日以高市 府經商公字第10766437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此有怡定興公 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則依前引規定,怡定興公司應進入 清算程序;惟依上開怡定興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怡定興公 司原股東有聲請人及連沛蓁2 人,復參酌怡定興公司章程內 容,並未訂定與清算相關之事宜,有怡定興公司章程存卷可 憑,聲請人亦未再行提出股東會議紀錄,是依前所述,怡定 興公司之清算事務依法即應由全體股東擔任清算人為之,亦 即聲請人與連沛蓁為當然之清算人,如聲請人與連沛蓁均有 意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者,亦得由經由決議方式選任,尚無 從據此請求法院為其選任清算人。從而,怡定興公司既已有 法定清算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不得另行選



派清算人,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81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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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