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4號
KSDV,107,重訴,34,2019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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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伍瓊華 
即 原 告     
原   告 柯雅雯 
原   告 柯政鋒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上訴人與陳怡伶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理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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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