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伍瓊華
即 原 告
原 告 柯雅雯
原 告 柯政鋒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吳麗琴
上訴人與陳怡伶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理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