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耀楨
送達代收人 林維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鄭玉盞
鄭添池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月28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基於租
佃爭議所為請求,免徵裁判費;基於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拆除
建物、返還土地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65,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
000元/㎡×請求返還面積(1,439㎡+159㎡+190㎡+2,129㎡)
+公告土地現值42,500元/㎡×請求返還面積2㎡=156,7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129元、第二審裁判費1,993,6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
本院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9,129 元、第二審裁判費1,993,
69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