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瓊琚
送達代收人 王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玟錡即良辰行銷事業行等間撤銷買賣行
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