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41號
KSDV,107,訴,1341,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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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吳O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陳O國 
      林O美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定於108年6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108年4月22日民事呈報狀檢附「地政謄本及相關資料
  申請書」1份,請被告確認是否仍就原告撤銷權除斥期間爭
  執、有無就此聲請調查事項(若被告未收到書狀及附件繕本
  ,請到院閱卷後陳報)。
三、請被告就陳O國林O美間借、還款時間及金額提出完整彙
  總表格,並附具佐證(如完整之交易紀錄明細或存摺影本等
  )。
四、又兩造若有其他證據欲提出或聲請調查,請務必於108年5月
  24日前具狀提出或聲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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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