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吳O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陳O國
林O美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複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定於108年6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
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108年4月22日民事呈報狀檢附「地政謄本及相關資料
申請書」1份,請被告確認是否仍就原告撤銷權除斥期間爭
執、有無就此聲請調查事項(若被告未收到書狀及附件繕本
,請到院閱卷後陳報)。
三、請被告就陳O國與林O美間借、還款時間及金額提出完整彙
總表格,並附具佐證(如完整之交易紀錄明細或存摺影本等
)。
四、又兩造若有其他證據欲提出或聲請調查,請務必於108年5月
24日前具狀提出或聲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