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趙奕涵即采城企業社
黃泰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凌忠嫄,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 ,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7,42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趙奕涵即采城企業社(下稱趙奕涵)前於民 國106 年6 月15日邀同被告黃泰鈜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 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約定得在借款額度200 萬元申請動用 ,嗣被告趙奕涵分別於106 年6 月19日、106 年7 月26日依 約向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而約定各項借款之期間、利息、 清償方式各如附表一所示,嗣將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之清償期 限均展期至107 年12月31日,並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借款 之清償方式變更為本金中之31萬元到期1 次清償,利息於每 月26日繳付,其餘本金則自107 年1 月26日起以每月為1 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另均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借 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 違約金。詎被告趙奕涵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
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按約即視為全部到期,經以設 質存款沖償後,共計尚積欠本金1,277,427 元及如附表三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黃泰鈜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其對被告趙奕涵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77,427 元及 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 、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歷史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 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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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 │清償方式 │利息計算方式 │繳息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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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0 萬元│106 年6 月19日至│按月付息,本金於借款│基準利率(季調)利│其中375,000 元繳息至10│
│ │ │106 年12月19日 │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 │率加碼1.28% 計算 │7 年7 月18日,其餘金額│
│ │ │ │ │ │繳息至107 年6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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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8萬元 │106 年7 月26日至│同上 │同上 │107 年7 月26日(該期雖│
│ │ │107 年1 月26日 │ │ │繳足利息,但本金未足額│
│ │ │ │ │ │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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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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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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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29,247元 │自107 年10月13日│3.95% │自107 年8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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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87,739元 │自107 年10月13日│3.95% │自107 年7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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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60,441元 │自107 年6 月27日│3.95% │自107 年7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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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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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29,247元 │自107 年10月13日│3.95% │自107 年10月13日起至108 年2 月20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按左開利率10% ,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1-2 │687,739元 │自107 年10月13日│3.95% │自107 年10月13日起至108 年1 月26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按左開利率10% ,自108 年1 月27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360,441元 │自107 年7 月27日│3.95% │自107 年7 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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