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 告 Catlin Underwriting Agencies Limited for and
on behalf of Lloyd's Syndicate 2003
法定代理人 Thomas Blliiough
原 告 CAN Hardy Syndicate0382
法定代理人 David John Stevens
原 告 Ascot Underwriting Syndicate 1414
法定代理人 Mark Charles Smith
原 告 Tokio Marine Kiln Syndicat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Paul Michael Culham James William Dover
原 告 Syndicate 4444 & Syndicate 958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Patrick Duffy
原 告 Barbican Managing Agency Limited for and on
behalf of Barbican Syndicate 1955
法定代理人 Iain Bremner
原 告 Royal & Sun Alliance Insurance Plc
法定代理人 Sophie Ashton
原 告 Sunderland Marin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Thomas Rutter
原 告 American Eagle Fishing LLC
法定代理人 Irene Ch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 告 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盧昭霞 同上
被 告 李九五
張志明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朱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盧昭霞為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偉志, 嗣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變更為陳盧昭霞,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為證(見院卷第50頁至第54頁),然陳盧昭霞迄今未具狀聲 明受承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盧昭 霞為被告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志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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