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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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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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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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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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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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存款、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於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有效保險契約,於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並無投保,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13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
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存款及富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2,273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8,924元,
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
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
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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