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請人即債 邱涵蓁即邱稔珍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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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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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 吳全和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程剛慈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郭真珠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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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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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17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1月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台灣人壽、台銀人
壽、富邦人壽等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分6期繳納相當
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
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
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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