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14號
KSDM,108,附民,114,201905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陳羽青
被   告 施王芳子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施王芳子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 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8、309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原 告復均未曾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 原告訴請施王芳子連帶賠償損害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