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52號
KSDM,108,聲,1152,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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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宥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宥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宥豪(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 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 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要旨可參)。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 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 至 2 )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3 ),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 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



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為憑。本院認本件聲請核 屬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 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 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2 年10月(計算式: 2 年6 月+4 月=2 年10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 質均為與毒品相關之犯罪(販賣、施用毒品等),犯罪時間 均為民國107 年4 月間,及受刑人為77年次,日後尚有賦歸 社會之需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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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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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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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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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4月16日 │ 107年4月15日 │ 107年4月29日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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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04號 │字第2304號 │字第2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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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1日 │ 108年2月21日 │ 108年2月21日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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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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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8年3月15日 │ 108年3月15日 │ 108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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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2,曾定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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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