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勁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8405號、108 年度偵字第5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青勁原與告訴人李益源、告訴人王斌 顥與劉哲生同為「頂尖化學」師資團隊成員,共同承攬化學 科目之教授課程,告訴人李益源、王斌顥2 人與劉哲生並編 寫教學課程講義提供予「頂尖化學」團隊之師資成員授課時 使用。詎被告明知儲存於告訴人王斌顥筆記型電腦內,由告 訴人李益源編寫之「2010高三化學總複習上( 又稱2010指考 寶典上) 」、「化學平衡」、「勒沙特別原理」、「平衡的 定量計算」、「溶解度平衡」、「反應速率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節物質的狀態」、「 第二節氣體定律」、「第三節分壓」、「第四節擴散與逸散 」等電子檔案及「指考複習寶典」、「原子結構」、「化學 式與百分組成」、「生活中的能源」、「物質形成與鏈結」 、「碳氫化合物的構造」、「有機鹵化物」、「原子特性」 、「金屬晶體」、「膠體溶液」、「酸鹼鹽定性討論」、「 電化電池」、「氧化與還原」等講義(下稱頂尖化學電子檔 及講義)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非經著作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上開語文著作之重製物 :
(一)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妨礙電腦使用之 犯意,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利用告訴人王斌顥筆記型電 腦故障,為告訴人王斌顥檢修該筆記型電腦之機會,未經 告訴人王斌顥與李益源2 人同意,無故另行儲存取得上開 頂尖化學講義電子檔,以此方式重製頂尖化學電子檔及講 義語文著作,致生損害於頂尖化學師資團隊。
(二)嗣被告離開頂尖化學師資團隊後,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 ,復基於重製及散布之犯意,以上開頂尖化學講義電子檔 及講義為原稿,重製編輯成「林光化學、林勁化學」系列 之「化學104 課綱」、「化學平衡」、「反應速率」、「 氣體( 第1-2 節) 」、「氣體( 第3-4 節) 」、「第二章 原子構造與週期表」、「第3 章化學反應」、「高一第4
章化學與能源」、「第2 章物質構造與特性」、「第3 章 有機化合物(上)」、「第3 章有機化合物(下)生活中 的化學」、「第1 章原子結構與特性」、「第2 章化學鍵 與晶體構造」、「第3 章物質狀態與溶液性質」、「第4 章酸、鹼鹽」、「第5 章氧化還原(上)」、「第5 章氧 化還原(下)」、「第6 章有機化合物性質(上)(下) 」等講義(下稱林光化學講義),作為址設臺南市○○區 ○○路000 號之私立艾上文理補習班上課教材使用,以此 方式散布上開重製物。因認被告就事實(一)部分涉犯刑 法第359 條第1 項妨害電腦使用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就事實(二 )部分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 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63 條及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 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 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