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746號
KSDM,108,審易,746,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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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祖登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續字第2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00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4年1月12 日與告訴人潘季萱結婚,2人於104年初分居,被告於分居期 間認識江碧珍進而交往,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地點與江碧珍(所涉相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為性交行為。嗣因告訴人於107年2月間,發現被告與 江碧珍間有曖昧訊息,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調解 成立,告訴人並於108年4月17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 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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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次數) │
├──┼───────┼────────────────┤
│ 1 │105年4月中旬 │高雄市鳳山區「華水亭汽車旅館」(1│
│ │ │次) │
├──┼───────┼────────────────┤
│ 2 │105年5月間某日│同上 │
├──┼───────┼────────────────┤
│ 3 │105年7月中旬 │高雄市鳳山區「鳳甲汽車旅館」(1次│
│ │ │) │
├──┼───────┼────────────────┤
│ 4 │105年7月中旬 │高雄市鳳山區「精品汽車旅館」(1次│
│ │ │) │
├──┼───────┼────────────────┤
│ 5 │105年11月3日起│高雄市大寮區建國停車場貨櫃屋(每 │
│ │至106年1月止 │星期1次,以次數最少之計算為105年│
│ │ │11月3日週四至106年1月5日週四,共│
│ │ │9週,計9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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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