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646號
KSDM,108,審易,64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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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益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596
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益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編號1 、2 、4 、5 所示應沒收物品部分,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盧益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各為竊盜行 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2 、4 、5 部分,竊得如附表一 編號1 、2 、4 、5 所示之財物;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 、6 部分,因均未尋得值錢財物而未遂。嗣警方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清晨3 時34分許,在台糖停車場圍牆邊發現盧益國形 跡可疑,經盤查後,盧益國於警方僅懷疑而未有相當依據可 合理懷疑其涉案前,主動坦承竊盜犯行,而願接受裁判,警 方在盧益國同意搜索下,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黑 色側背包,並在該黑色側背包內、盧益國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分別扣得如附表1 至7 、9 所 示物品、現金新台幣(下同)4,400元及零錢罐1 個(內有1 元硬幣110 枚)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國鼎通運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益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益國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詳 本院卷第45頁、第53頁),並經告訴人國鼎通運有限公司員 工蔡松融、被害人達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謝進聰、尚 霖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鈺銓、東峰運輸有限公司員工曾世



揚、證人即銀樓員工陳得勢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詳警卷第15 頁以下、第23頁以下、第28頁、第30頁以下、第34頁以下) ,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贓物代 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金飾買入登記簿翻拍照片在 卷可佐(詳警卷第37頁以下、第42頁以下、第57頁至第59頁 、第61頁)。因被告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如附表一編號1 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如附表一 編號2 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2 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以上2 罪部分,檢察官已當庭變 更起訴法條,詳本院卷第43頁);如附表一編號3 部分,核 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如 附表一編號4 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門扇安全設 備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5 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 壞門扇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6 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 器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321 條第1 項已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1日 施行,修正後規定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 ,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又被告毀越門扇、安全 設備而進入公司行竊,其毀損行為,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之罪質中,不再論以毀損罪。另如附表一編號3 、6 部分, 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而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 減輕其刑。觀之錄影監視畫面相片(詳警卷第42頁以下), 警方並無法清楚辨識被告臉部輪廓,而有相當依據可合理懷 疑被告涉案,故警方在台糖停車場圍牆邊,盤查被告時,應 僅係懷疑被告涉案,因此被告於警方未有相當依據可合理懷 疑其涉案前,主動坦承犯行,並配合搜索、調查,堪認符合 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其中附表一編號3 、6 部分,均遞減其刑。被告所犯上開6 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為 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小孩,現在 從事駕駛貨櫃車工作,月薪約新臺幣4 萬多元(詳本院卷第



53頁),及本件各次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欄及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附表一編號1 關於毀 越安全設備之事實,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之 附表一編號1 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除扣案附表一編號1 、4 、5 所示已發還之財物( 詳警卷第57頁至第59頁),爰不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所得 即附表一編號1 、2 、4 、5 所示應沒收物品部分,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加重竊盜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 如附表二編號8 至9 所示之物,係被告於日常使用上開物品 中,附隨地穿、帶該物品犯本罪,而該物品又不具社會危險 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爰不宣告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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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行為方式及應沒收物品│被害人或│ 主 文 │
│ │ │ │ │告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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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8 年3 月19│高雄市前鎮區│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場│國鼎通運│盧益國犯踰越牆垣毀越安全設│
│ │日凌晨0 時21│金福路100 號│後,徒手破壞鋁窗,自│有限公司│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分許 │台糖停車場 │該鋁窗侵入國鼎通運有│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限公司之貨櫃屋辦公室│ │折算壹日。 │
│ │ │ │,竊取神像上之金牌2 │ │ │
│ │ │ │面(價值新臺幣〈下同│ │ │
│ │ │ │〉8,000 元,嗣盧益國│ │ │
│ │ │ │以4,415 元變賣)(已│ │ │
│ │ │ │發還3,400 元,詳警卷│ │ │
│ │ │ │第57頁),得手後,駕│ │ │
│ │ │ │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 │ │
│ │ │ │自用小客貨車離去。 │ │ │
│ │ │ │ │ │ │
│ │ │ │應沒收物品: │ │ │
│ │ │ │現金1,01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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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8 年3 月19│高雄市前鎮區│先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達鑫交通│盧益國犯踰越牆垣竊盜罪,處│
│ │日某時許 │金福路96號、│場後,再開啟達鑫交通│企業有限│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96之1 號台糖│有限公司辦公室後門侵│公司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停車場 │入該辦公室,徒手竊取│ │ │
│ │ │ │辦公桌抽屜內之紙鈔及│ │ │
│ │ │ │零錢罐內之零錢約25,0│ │ │
│ │ │ │00元(起訴書誤載20,0│ │ │
│ │ │ │00元),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 │應沒收物品: │ │ │
│ │ │ │現金2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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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8 年3 月24│高雄市前鎮區│先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尚霖通運│盧益國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




│ │日凌晨2 時54│金福路96號、│場,再持客觀上足以對│有限公司│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
│ │分許 │96之1 號台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停車場 │脅,可資認定為兇器使│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用之油壓剪,破壞尚霖│ │ │
│ │ │ │通運有限公司貨櫃屋辦│ │ │
│ │ │ │公室窗戶鋁條,侵入該│ │ │
│ │ │ │辦公室,著手搜索財物│ │ │
│ │ │ │,然發現並無值錢物品│ │ │
│ │ │ │而離開,因而竊盜未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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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8 年3 月26│高雄市前鎮區│先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達鑫交通│盧益國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
│ │日凌晨3 時1 │金福路96號、│場,再持客觀上足以對│企業有限│越門扇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
│ │分許 │96之1號台糖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公司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停車場 │脅,可資認定為兇器使│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用之一字起子,破壞達│ │ │
│ │ │ │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門│ │ │
│ │ │ │、窗戶玻璃,侵入該辦│ │ │
│ │ │ │公室,竊取辦公桌抽屜│ │ │
│ │ │ │內零錢罐內之零錢約4,│ │ │
│ │ │ │000 元(已發還1 元硬│ │ │
│ │ │ │幣110 枚,共110 元,│ │ │
│ │ │ │詳警卷第58頁),得手│ │ │
│ │ │ │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 │ │
│ │ │ │0 號自用小客貨車離去│ │ │
│ │ │ │。 │ │ │
│ │ │ │ │ │ │
│ │ │ │應沒收物品: │ │ │
│ │ │ │現金3,89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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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8年3月27日│高雄市前鎮區│先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東峰運輸│盧益國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
│ │凌晨1時21分 │金福路100號 │場,再持客觀上足以對│有限公司│壞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許 │台糖停車場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脅,可資認定為兇器使│ │仟元折算壹日。 │
│ │ │ │用之一字起子,破壞東│ │ │
│ │ │ │峰運輸有限公司貨櫃屋│ │ │
│ │ │ │辦公室門鎖(已構成門│ │ │
│ │ │ │扇之一部分,起訴書誤│ │ │
│ │ │ │載門窗),侵入該辦公│ │ │
│ │ │ │室,徒手竊取辦公桌抽│ │ │




│ │ │ │屜內之現金約1,000 元│ │ │
│ │ │ │(起訴書誤載10,000元│ │ │
│ │ │ │)、人民幣800 元及紅│ │ │
│ │ │ │酒4 瓶、洋酒1 瓶、高│ │ │
│ │ │ │粱酒1 瓶(已發還1,00│ │ │
│ │ │ │0 元,詳警卷第59頁)│ │ │
│ │ │ │,得手後離去。 │ │ │
│ │ │ │ │ │ │
│ │ │ │應沒收物品: │ │ │
│ │ │ │人民幣800 元、紅酒4 │ │ │
│ │ │ │瓶、洋酒1 瓶、高粱酒│ │ │
│ │ │ │1 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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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8年3月27日│高雄市前鎮區│先攀爬水泥牆進入停車│國鼎通運│盧益國犯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
│ │凌晨2時16分 │金福路100 號│場,再持客觀上足以對│有限公司│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
│ │許(起訴書誤│台糖停車場 │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載為同日凌晨│ │脅,可資認定為兇器使│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時6 分許)│ │用之一字起子,敲破國│ │ │
│ │ │ │鼎通運有限公司貨櫃屋│ │ │
│ │ │ │辦公室之窗戶(起訴書│ │ │
│ │ │ │誤載門窗)玻璃,自該│ │ │
│ │ │ │窗戶侵入辦公室後,著│ │ │
│ │ │ │手搜索財物,然發現並│ │ │
│ │ │ │無值錢物品而離開,因│ │ │
│ │ │ │而竊盜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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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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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1 │一字起子 │2支 │被告所有供犯加重竊盜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 │
│2 │油壓剪 │1支 │告沒收之。 │
├──┼─────────┼───┤ │
│3 │手電筒 │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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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迷彩帽 │1頂 │ │
├──┼─────────┼───┤ │
│5 │袖套 │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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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棉質手套 │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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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鴨舌帽 │1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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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側背包 │1只 │不宣告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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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球鞋 │1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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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