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11號
KSDM,108,審易,211,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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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純銘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純銘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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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