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
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吳文生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玖張、各期開獎單壹張及六合彩牌支簽注紀錄單肆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生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0 張、各期開獎單1張及六合彩牌支簽注紀錄單4張,俱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民國105 年度偵字第43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9 張、各期開獎 單1 張及六合彩牌支簽注紀錄單4 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 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 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24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 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8 至12頁)在卷 可佐,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同案被 告史馬秀珠身上所扣得之六合彩簽注單1 張,係史馬秀珠所 有之物,業據吳文芳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8頁), 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警卷第13至16頁)在卷為證,是 上開扣案物均非屬被告所有,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