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金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壹佰貳拾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金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 待因酮成分之藥錠120 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執行郵務 檢查時,查獲寄自美國之郵件內有含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 酮成分之藥錠120 顆,認被告汪金海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報請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嗣經檢察官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而以106 年度偵字第1346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得之藥錠120 顆,經法務部 調查局檢視其包裝成分標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 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 月4 日調科壹字第1052321476 0 號函(見106 年度他字第2068號卷第9 頁)存卷可參,足 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是本件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 酮成分之藥錠120 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其包裝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 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從 而,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外 ,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