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志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膠囊參顆(合計驗後毛重壹點伍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志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膠囊3 顆俱係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諭知無罪或未起訴者, 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刑法第40條但書(現 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有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 72號判例、83年度台非字第342 號裁判意旨可參。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 字第307 號判決諭知無罪,復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7 年度上易字第766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上 開各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膠囊3 顆,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 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 年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98 78號卷第18頁)存卷可參。而按「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第 二級管制藥品第169 項「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ara-m ethoxymeth amphetamine、PMMA。」名稱改為甲氧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oxymethamphetamine 、MMA ),並經行政院 公布於106 年1 月5 日生效施行,故依上揭規定,應以修正 後之名稱論處。故上開扣案物,堪認係屬違禁物無訛,且上 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