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36號
KSDM,108,交簡附民,36,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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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卓建智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鍾榮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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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